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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式官宣:“出口退税率”、“过渡期”等问题已明确
发布日期: 2019-06-06    浏览次数: 1315    新闻编辑: 华宝集团
  新旧退税率解读:
  自2019年4月1日起,对增值税税率16%调整为13%、10%调整为9%;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,即原16%的退税率调整为13%,原税率为10%且退税率为10%的退税率调整为9%,并设置了退税率的过渡期间(注:过渡期只对原税率16%且退税率16%、原税率10%且退税率10%的货物劳务、跨境服务有效。其他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服务没有过渡期!)即以2019年6月30日为截止时点进行过渡。

 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退税率的变化:
  一、出口货物劳务
  出口货物劳务,以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准,保税区出口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劳务,按出境备案清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准

  1.采用“免退”的外贸企业
  (1)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
  如果原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6%,那么如果取得16%税率的专用发票的,继续按16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;如果取得13%税率的专用发票的,则按13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;
  如果原税率为10%且退税率为10%的货物劳务,如果取得10%税率的专用发票,继续按10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;如果取得9%税率的专用发票,则按9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;
  如果取得按简易征税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取得3%的专用发票,则按3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
  (2)2019年7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
  原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6%的货物劳务,不论是取得16%还是13%税率的专用发票,统一按13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;
  原税率为10%且退税率为10%的货物劳务,不论是取得10%还是9%税率的专用发票,统一按9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
  如果取得按简易征税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取得3%的专用发票,则按3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
  代理生产企业出口并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按上述外贸企业执行。

  2.采用“免抵退”的生产企业
  在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,继续按原退税率申请退税,即原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6%的继续按16%,原税率为10%且退税率为10%的继续按10%申请退税;
  在2019年7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,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申请退税,即原16%退税率的按13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,原税率为10%且退税率为10%的按9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。

  二、 跨境应税行为
  跨境服务,由于不需要报关,因而采用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过渡时点

  1.执行“免退”的外贸企业
  (1)出口发票开具日期在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的,如果取得10%税率的专票,继续按10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;取得9%税率的专用发票,按9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
  (2)出口发票开具日期在2019年7月1日及之后的,不论取得的是10%还是9%税率的专票,统一按9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
  (3)从按简易征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3%的专票,不论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在2019年6月30日前后,都按3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

  2.执行“免抵退”的生产企业或部分外贸企业
  出口发票在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开具的,按10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;
  出口发票在2019年7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,按9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
  注:出口发票的开具应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开具,向境外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企业应注意这个风险:对于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达到纳税义务的应及时开具,否则一旦在2019年7月1日之后在开具的,只能按9%的退税率申请退税;同样,对于2019年7月1日之前还未达到纳税义务的,如果提前开具并按原10%退税率申请退税的会有风险。跨境服务一定要按照纳税义务时点开具出口发票!

  3.其他退税率的货物劳务、跨境服务的退税率保持不变。
  即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(原税率为16%但退税率为13%、10%、6%;或税率为10%,但退税率为6%);或税率为6%退税率为6%的退税率,继续按原退税率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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